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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北京石景山公安分局发布通报,43岁歌手陈某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抓。其中,现场起获冰毒7.96克、大麻2.14克。经尿检,陈某呈冰毒类和大麻类阳性。
据悉,陈羽凡1975年生,音乐代表作品有《最美》,加之陈羽凡经纪公司巨匠娱乐又删除了此前的辟谣微博,疑似坐实了吸毒被抓之人就是陈羽凡。
那么,目前是否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石景山公安分局的通报可知,陈某和何某某被抓时,现场现场起获冰毒7.96克、大麻2.14克。经尿检,陈某呈冰毒类和大麻类阳性,何某某呈大麻类阳性。目前,陈某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何某某因吸毒均被行政拘留。
目前看来从陈羽凡持有毒品的数量上是不够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陈羽凡容留何某某吸毒是否可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但是并非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从上文可知,要提供两次以上或者一次三人以上吸食毒品的才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由于这个数量、品名不够,因此目前只能做行政处罚,但是如果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比如持有、贩卖,或者多次聚集其他人吸毒,而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还会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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