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6月,是江苏省宿迁市司法局直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有办公室用房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现有专职律师二十名,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多名,全部律师及律师助理均具有... 详细>>
律师姓名: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27-81180008
手机号码:18936846287
执业证号:13213200710364186
执业律所: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宿迁市西湖路66号水韵城写字楼(办公楼)11楼
案情简介:王某曾在某电厂工作任安全员,适逢电厂升级改造淘汰一批设备,外省某公司中标拆除回收任务。王某因家境贫寒心生贪念,趁人不备偷窃废旧设备藏匿于仓库,后在转运过程中被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报警,王某遂躲进楼上房间。负责望风的同案犯发信息告诉王某警察到了出来面对吧!王某便走出房间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调查了解,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部分涉案物品价值7.7万余元,其余因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条件未做鉴定。此外,王某还交代曾与保管员合谋盗窃本单位未登记造册的废旧物品,卖了5000元。
公诉意见:王某及其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属于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及其同案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意见:王某在转运赃物过程中被发现,赃物未被转移出电厂,属于犯罪未遂;王某从藏匿房间主动出来向警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王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单位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单位谅解;王某自始至终认罪认罚且系生活所迫一时糊涂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村委会证明王某平日与邻里相处和睦,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综上理由,应对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意见:王某犯盗窃罪(未遂),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决后,检察院表示不抗诉,王某表示不上诉。
律师点评:被害人因家境贫寒,一时糊涂触犯刑法,不但没有获得利益,反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付出不小经济代价,可以说“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教训惨重!单从辩护角度来讲,犯罪事实清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任何无罪辩护空间,争取缓刑是比较务实的目标。为此,辩护人建议王某家人与被害人单位领导沟通求情,获得谅解;建议王某稳定认罪认罚。这种求真务实的辩护策略得到了检察院正面回应:首先不予批捕,为王某争取到了人身自由;其次争取到了检察院自首认定;再次争取到了缓刑建议。最终王某获得了预期的缓刑判决,且并处罚金相对较少,王某对裁判结果表示接受,对辩护人所做的努力和付出表示感谢,并表示后续有民事案件会继续委托代理。专业、敬业,真辩、敢辩、务实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付出终会有所收获。
附法律条款和一审判决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